10月29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人身保險公司保單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中明確保單質押貸款利率不得低于相應保險產品的預定利率,開辦該業務過程中,嚴禁監管套利,貸款期限不超過12個月。
從六方面統一操作標準
保單質押貸款是指人身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單現金價值為質,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種短期資金支持。這項業務已在我國開辦了20年以上,并隨著人身險業務的快速發展而發展。
《管理辦法》是監管部門首次專門針對該項業務出臺規定。此前,保單質押貸款相關政策規定較為分散,尚無專門的制度安排,行業缺乏統一、明確的操作標準,目前人身保險公司保單質押貸款業務較為突出的問題是,規避保險產品監管規定變相開展中短存續期業務、借助質押貸款非法騙取客戶資金的案件風險、保險公司現金流風險以及貸后管理措施不足等。
《管理辦法》內容主要集中在六個方面,包括界定人身保險公司保單質押貸款的定義和性質,明確其法律屬性和業務屬性,以及可提供貸款的保單范圍,保單貸款期間的保險賠付原則等;規定人身保險公司保單質押貸款所遵循的業務規則,包括貸款條款、貸款協議、貸款利率、期限、比例等;規范人身保險公司開展保單質押貸款業務的管理要求,包括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統、償付能力及流動性管理、反洗錢及案件風險和內控要求等;明確人身保險公司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應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規定了相關流程要求;明確保單質押登記規則,規定質權登記平臺的條件和要求;明確監督檢查及對違規問題的監管措施等。
貸款利率不得低于產品預定利率
根據《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對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且具有保單現金價值的個人人身保險,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且猶豫期滿后,可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符合申請條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單質押貸款,投資連結保險保單和團體保險保單則不能進行保單質押貸款。
《管理辦法》規定,保單質押貸款利率不得低于相應保險產品的預定利率。萬能保險保單質押貸款利率不得低于貸款辦理時的實際結算利率。保單質押貸款金額不得高于申請貸款時保單現金價值的80%。同時,將貸款期限由原來的不得超過6個月調整為不得超過12個月,避免投保人頻繁貸款還款且支付較高利息。
對于貸款用途,《管理辦法》規定,投保人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將所借款項用于房地產和股票投資,不得用于購買非法金融產品或參與非法集資,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權投資。
在還款方式上,《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清償貸款本息。
此外,保險公司開展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應當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貸款信息。
禁止監管套利
《管理辦法》明確禁止監管套利,保險公司不得利用保單質押貸款變相改變保險產品期間以及收益水平,變相突破保險產品監管相關規定。
同時,《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在辦理保單質押貸款業務時,應按照反洗錢管理、個人保險實名登記管理以及保險業案件管理有關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貸款客戶身份識別和貸款資金賬戶合法性審查,嚴格審核大額貸款、多次貸款、投后即貸、貸后即保等情形,防范洗錢風險以及利用保單質押貸款侵占、套取、騙取客戶資金等相關案件的發生。
保險公司還應加強銷售從業人員管理,防止銷售從業人員誤導投保人辦理保單質押貸款,或通過保單質押貸款資金循環投保套取費用,損害投保人合法權益。
違反七種情況將被處罰
在開展保單質押貸款業務過程中,如果保險公司違反了七種情況之一,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或采取通報批評、責令保險公司予以問責、限制保單質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七種情況包括:對保單質押貸款做虛假、片面宣傳,誤導消費者的;未完整告知第九條內容的;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實投保人身份的;突破保單質押貸款比例或其他限制,或向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保單質押貸款的;利用保單質押貸款變相突破保險產品監管規定的;保單質押貸款管理制度、業務流程或風險防控機制不健全,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其他違反監管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情況的。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網